藏獒、杜高不是野兽,城市、乡村也不是野地,恶犬行凶的事接连发生,我们的社会就无计可施吗?
饲养宠物狗必须在私人空间,将其带到公共场合就必须杜绝狗咬人的一切隐患,这是对公众的责任和义务。狗关在笼子或院子里,要封禁严密;跑到室外,若不给拴上狗链戴上嘴套,无异于把是否咬人的“权力”交给狗来支配。
对于养狗伤人的判罚,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养狗人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对放任恶犬伤人夺命的惨痛事件而言,仅有经济赔偿难以抚恤受害者家人的感情,也不足以震慑养狗人,引入刑罚来惩戒纵容狗咬人者势在必行,建议纵容狗咬人入刑。2010年,因所饲养的3只恶狗咬死1名男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养狗人康某有期徒刑,这起全国首例“狗咬人”判决案例值得借鉴。(许晓明 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