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帖子内容不难看出,发帖的是前不久被辞退的女工王某。一个月前,王某和分管她的组长发生冲突,两人积怨已久,由争吵发展成了打架,两人均受了伤,后王某与该组长均被公司辞退。王某因此心生不满,才虚构事实,通过网络发帖“揭公司黑幕”。
得知王某的中伤行为后,总经理金某以王某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原发帖网站刊登道歉函。金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邹勇富律师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并得以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权利。也就是说不但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享有名誉权,而且作为公司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本案当中王某因不合理诉求捏造事实,通过网络予以传播,从客观上侵害了金某本人以及金某所在公司的名誉权。因此金某本人以及金某所在的公司均有权对王某提起名誉权诉讼。
作为名誉侵权案件,金某不但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金某要求王某在原发帖网站刊登道歉函其实质是要求追究王某名誉侵权责任的形式之一“赔礼道歉”,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且足以让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是,在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恶意造谣,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