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苏先生的诉请,儿子苏璨自然表示同意,但前儿媳何颖却不答应了。她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提出三点抗辩意见:第一,关于费用,只认可婚礼当天以刷卡方式支付的6.1万元;第二,以离婚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归于无效;第三,苏先生与苏璨系父子关系,苏璨主动提出离婚促成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对她不公平。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苏璨、何颖应返还原告苏先生8.3万余元。
承办法官陈婷婷表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实际支付的婚礼费用金额,二是涉案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否有效。关于婚礼费用,庭审查明,婚礼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婚礼当天刷卡支付部分,预订婚宴时预付的定金,购买用于婚宴的喜糖、香烟及酒品的费用。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发票、收据所记载的日期、数量、金额等信息与两被告的婚礼需求相符,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用于婚礼的8.3万余元开支。
关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否有效,陈婷婷表示,两被告都已经是成年人了,因此为两被告支付婚礼费用并不是原告的法定义务。父母出于经济资助或传统习俗等因素考虑,自愿负担子女的结婚开销,其中包含了对子女缔结婚姻的祝福和对婚姻幸福长久的期待。涉案合同以两被告离婚且未生育作为解除赠与的条件,其实质是原告对自身经济利益在所期待的事实未能兑现的情况下的一种保护,不是对两被告婚姻自由的限制。而且,相对两被告对自己婚姻状态的自主选择权而言,涉案费用的金额并不足以构成对该种人身权的非法阻遏或限制。因此,法庭不认为涉案合同所附条件违法。涉案赠与合同在两被告离婚时失去效力,两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返还婚礼费用的义务。
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