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李先生自2008年5月开始在该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履行期间母公司安排李先生到其子公司工作,也就是前文提到的那家公司。合同期满后要求其与子公司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李先生当时认为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也就签了。谁知在合同终止时,子公司竟然不承认李先生在其母公司工作的3年工龄,只愿意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带着这些困惑,李先生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中心律师决定为李先生提供法律援助,并代理李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主张李先生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支付李先生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中,中心律师表示,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李先生虽在子公司工作,并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是在母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的,非李先生的原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据此,李先生的工龄应该是6年而非3年。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庭支持了中心律师的主张,裁定子公司支付李先生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中心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工龄的计算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特别留意自己工龄的计算方法和年限,遇到拿不准的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张宗法 (本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