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明确,中小学图书馆应为全体师生提供全开架服务,每周实际开放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应确保每天在课间、午休和下午课后等时间为所有师生提供外借和利用服务。寒暑假期间以及寄宿制学校图书馆晚间还应安排相应的时间为师生提供借阅利用服务。图书馆开放的时间和服务方式应向全校师生公示。中小学图书馆还应因地制宜,在教室、走廊等安全、合适的区域和场所设立纸质书报刊全开架流通点,鼓励学生自主管理,诚信取阅,并创造条件,在上述区域和场所设置数字资源的下载和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努力营造学校在“图书馆”中的文化氛围与书香校园。此外,中小学图书馆应及时向师生介绍新近添置的文献资源,定期择优推荐有关书刊、文章及篇目,提供书目数据、篇目索引、二次文献的利用服务和参考咨询服务。
根据要求,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承担图书馆教育工作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育、教学能力。图书馆应开展利用图书馆知识的教育,在相关教师的配合下,努力使学生养成积极利用图书馆的习惯,形成浓厚的阅读兴趣,掌握科学的阅读方法,培养文献信息的检索、辨别、利用的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其持续终身的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