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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开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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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6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开征意见
旅馆出售泄露住客信息或追刑责
李霁
  本报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由公安部起草的《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上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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