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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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要求产权共有行不行?
江跃中
  多年前,董阿婆单位给她们一家分了一套使用权房,承租人是董阿婆,这套房子里除了董阿婆和老伴的户口外,还有小儿子和小女儿的户口在。先是小儿子单位分了房子户口迁了出去,再是小女儿结婚后户口也迁了出去。一年后,小女儿生了儿子小明。等小明到了要读书的年龄,小女儿又以小明要读书为由,将小明的户口迁到了董阿婆承租的公房处。

  本来这一切都顺理成章,也没有什么问题,而且户口迁好后,小明和父母一起住在其他地方,对董阿婆和老伴的生活也没什么影响。1994年时,第一批公房可以买产权房,这套房屋处有董阿婆和老伴,以及小明的户口,而小明还小,未成年,也不住在这里,夫妻俩一合计,就拿出积蓄,用了董阿婆的工龄,把房子买了下来。那时,产权人只能写一个人名字,自然房子就登记在董阿婆一人名下。但对于买房子的事,子女们都知道的,特别是小女儿还说,买下来好,以后就不用交房租了。没想到老伴过世后,小明就和董阿婆说,买房子时他户口在,把公房买成产权房,他不知情,现在他要求产权共有,就是他和董阿婆都是产权人,还说,如果董阿婆不同意产证加他名字,就要和董阿婆打官司。这样,董阿婆便来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咨询。

  侯毅律师对董阿婆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依据相关规定,外孙小明购房时未成年,不是成年同住人,且按1994年方案的规定,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现在已超过20年,外孙小明主张共有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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