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邵先生瞒着郑女士,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了这位唐先生,还以唐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又贷了一笔款。之后,郑女士以她与邵先生,邵先生与唐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不是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向银行套取贷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份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讼请求。郑女士想合同被判无效后,可与邵先生、唐先生协商解决此事,但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样,郑女士就只得将邵先生和唐先生再次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郑女士名下。庭审中,法院追加贷款银行为第三人,郑女士同意先行偿还这套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郑女士与邵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邵先生与唐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均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现郑女士自愿同意代为偿还该房屋上第三人贷款银行的抵押贷款,以涤除抵押登记,在该房抵押登记涤除的前提下,该房无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符合产权过户的条件。郑女士要求房屋产权恢复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郑女士代唐先生偿还第三人贷款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第三人贷款银行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获得清偿后注销设立在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唐先生于抵押注销后,配合将该房屋恢复至郑女士名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