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家里有套老房子,一直是父母两人在住,承租人是父亲。吕先生家里条件好一点,而且住的离父母比较近,加上吕先生是家里的老大,平时他和妻子照顾父母就多一点。吕先生结婚时,单位给他分了一套房子,他就从老房子搬了出去,户口也一起迁走了。而弟弟是住在老丈人家的,户口就没有迁出,后来小侄女因为读书,户口迁到了老房子处。
两年前,老房子遇征收,此时,父亲身体不大好,就委托了户口也在老房子处的弟弟,去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次一共分了三套房子。其中一套大一点,家里说好照顾弟弟经济条件不好,就分给弟弟和小侄女,另外一套中套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一套小套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父母是想要尽量一碗水端平,于是召集吕先生夫妻俩和弟弟夫妻俩,开了个会,还签了一份家庭协议。这个协议是大家商量好后,父母两人去文印店打印出来的。内容为: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产权房由吕先生和弟弟两人继承,一人继承一半;登记在父亲名下的那套房屋产权由吕先生继承,弟弟自愿放弃这套房屋的继承权。协议上特别写明,这个协议是大家共同协商的结果,今后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变更或反悔。当时,在场的六个人都在这份家庭协议上签了名字。
可就是这样,在父母过世后,弟弟还是反悔了,不同意配合吕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且吕先生还发现,弟弟之前还利用自己是父亲委托人的身份,把那套本应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子,在安置房定购单上写了他和女儿,以及父母四人名字。
于是吕先生找到我们,根据他的讲述,以及提供的家庭协议,我们撰写了起诉状,要求确认本应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归吕先生所有,由吕先生给付弟弟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另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归吕先生所有,
庭审中,我们提出家庭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恪守履行。吕先生夫妇、弟弟及其配偶在父母生前就共同确认同意房屋权属的分配方案,该家庭协议对各方都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院的主持下,吕先生和弟弟一家达成调解协议,那套本应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归弟弟所有,弟弟给付吕先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另一套房屋归吕先生所有。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