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是湖北人,本来辛阿姨与亲家关系还可以,她在儿子婚前也去当地商量过婚礼的事,双方沟通还算畅快。按照传统习惯,床上用品应该由女方家里购置,但亲家不是嫌贵,就是嫌颜色不好,最后只在超市里买了便宜货。而亲家对应该由男方提供的香烟、糖果却提出种种要求。这就算了,谁知就在举办婚礼的前一天晚上,亲家突然向辛阿姨提出要3万元礼金。辛阿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也拿不出3万元现金,不依不饶的亲家提出能否借钱。对亲家的突然袭击,辛阿姨十分尴尬,而一旁的儿子竟指责母亲不给面子,这让辛阿姨很伤心。最后这笔礼金没给成,两亲家不欢而散。
回房后的辛阿姨越想就越忿忿不平,媳妇还没有进门,儿子就这样对待自己,以后的日子简直不敢想。万般无助的辛阿姨感到人生无望,竟然写了遗书服下安眠药自杀。第二天一早,儿子见母亲没有起床,便到母亲房间探望,一眼见到昏睡的母亲和枕边的遗书,赶紧将母亲送去医院抢救,幸好抢救及时没有大碍。儿子的婚礼如期举行,辛阿姨也参加了。
但礼金的风波让婆媳俩有了心结。婚后,小夫妻俩和辛阿姨一起生活,与儿子谈恋爱时至少还叫一声阿姨的媳妇,进门后就再也没叫过婆婆。一年夏天,辛阿姨出皮疹躺在床上8天,儿子儿媳都没有问候一句。不但如此,有时辛阿姨叫儿子到房间里说话,儿媳还会不高兴。因为礼金的芥蒂,两亲家也形同陌路,每次亲家来辛阿姨家时,双方都无话可说。而且亲家饭来张口,从不帮忙做家务,为此辛阿姨向儿子抱怨,不知怎么被儿媳和家人听到了,双方关系越闹越僵。
万般无奈的辛阿姨只得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儿子认为母亲和丈人一家遇见会不开心,不仅没有阻拦,而且从不打电话问候。儿媳对婆婆更是从不关心。没有原则的儿子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母亲和丈人一家的关系,母子俩便一起来向我求助。
我完全理解辛阿姨的感受,自己也有类似的体会。我的儿子小时候和我最亲,可是自从儿子有了女友后,就开始改变了,作为母亲很难接受这种改变。辛阿姨已经习惯了和儿子两人的生活,忽然间儿子结婚了,多了儿媳、亲家,还有孙女,这些改变让她不习惯。我告诉谢先生,作为儿子,要体谅母亲,就拿礼金的事来说,谢先生完全可以化解这个矛盾,妻子也可以帮助他,由他们拿出来,就不会让两家人那么尴尬。
我也劝慰辛阿姨要面对现实,改变自己,否则最后吃苦的还是她,这也会让儿子左右为难。亲家今后一定还是会来上海,辛阿姨可以主动和儿子儿媳商量沟通。其实肚子里打架,比真枪实弹还要伤人,要是坦诚好好沟通,也不会有那么多问题。辛阿姨不是不明道理的人,只是她在家摆出一副“慈禧太后”的脸,吃力不讨好。
谢先生听了我的话,承认自己有不对的地方。他坦白告诉我,他希望一家人住在一起,只是平时和母亲的沟通少,小矛盾就变成了大矛盾。谢先生也向母亲许诺,以后会多为她考虑,多关心她。听了这番话,辛阿姨终于露出了笑容。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就像本次纠纷中的辛阿姨,儿子结婚后,许多母亲都会有这种感觉,有了自己小家庭的儿子,不再是那个世上只有妈妈好的“小毛头”了,而是“有了媳妇忘了娘”。如此,她们将对儿子的不满,转嫁到儿媳及家人身上,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当然,辛阿姨儿子对母亲的关心不够,只顾自己的小家庭,不考虑母亲的感受,也是本次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在调解员设身处地分析下,儿子终于看到了母亲辛阿姨久违的笑容,希望以后的日子里,母子俩能重回之前的幸福生活。
彩礼,通常是指一些地方,由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给予女方的聘礼或礼金的习俗。这种聘礼、礼金俗称“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的返还是有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连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