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两人相识之初,还是很美好。一次朋友聚会,同样迟到的两人一见钟情,交往一年不到,就开始谈婚论嫁。父母看到他们感情好,也没什么反对,这样两人很快就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李女士生下了女儿,初为人父的鲁先生一开始表现还不错。可自从鲁先生换了工作后,就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把女儿丢给李女士一个人,就算偶尔正常时间回家,也对李女士恶言相向。为了家庭,为了女儿,李女士一直忍气吞声,希望鲁先生有一天能有所醒悟,回归家庭。可事与愿违,李女士无意间在鲁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鲁先生与一些女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看到这些,李女士才感觉到自己的一味迁就和忍让,并不能换来家庭的和睦。为此,李女士向鲁先生提出离婚,但鲁先生却表示不同意。要说鲁先生能悔改,想要这个家也就罢了,可他只是嘴上不同意,并没有丝毫的行动,依然我行我素。
实在无法再与鲁先生共同生活,李女士便带着女儿离开了家。一年过去了,鲁先生一个电话也没有打过。于是李女士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诉讼与鲁先生离婚。我们代理了李女士的第一次离婚诉讼,鲁先生在法庭中明确称不同意离婚,希望给他一次机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半年后,在我们的代理下,李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我们提出《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离婚。本案中,李女士与鲁先生早在两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鲁先生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女儿长期与李女士生活,因此离婚后,应随李女士共同生活,鲁先生应按月总收入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对于鲁先生婚后取得的动迁安置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该动迁安置房,李女士有权主张权利。
在法院的主持下,李女士和鲁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离婚,离婚后,所生之女随李女士共同生活,鲁先生按月给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那套动迁安置房归鲁先生所有,鲁先生给付李女士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款。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