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龚先生的单位配了一套房屋给他们,当时该房屋的承租人确定为龚先生的父亲。分了新房后,龚先生一家三口就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子里。二十多年后,父亲过世了,两位哥哥就开始抢房。他们先是通过种种途径,将母亲变更为这套房子的承租人,龚先生看在母亲还在世的面子上,也就不再追究这件事。之后,两位哥哥变本加厉,又把他们的户口也迁了进来,同时迁入的还有他们子女的户口,这些都是瞒着龚先生做的。两位哥哥为了挤走龚先生一家,挑拨母亲与龚先生妻子的关系,让婆媳关系变得异常紧张。为了给儿子一个好的居住环境,龚先生夫妇便拿出了所有的积蓄,加上跟亲朋好友的借款,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拿到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龚先生一家便搬了出去。但是龚先生是个孝子,每周至少会来看望母亲两次,母亲若有个头疼脑热,都是龚先生陪她去医院。
去年,母亲过世后,大哥就提出他要做承租人,理由是他是回沪知青。但事实上,当时大哥是随大嫂去了上海周边的一个城市落户,并在那里有自己的工作单位,而且他的单位还给他分了一套房屋,大哥一直在外地生活。前几年,大侄女大学毕业后在上海找了工作,大哥才时常会来上海,他还出资给女儿买了房子,产权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大哥根本没有在这套房屋居住过一天。对于承租人的问题,在母亲过世后,物业公司根据龚先生的申请,按规定确定龚先生是承租人。两位哥哥知晓此事后,就将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对这套房屋承租人的指定。
我们针对房屋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龚先生一家三口为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配房的原因为龚先生结婚生子,居住困难。庭审中,我们还提供了龚先生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证明龚先生一家长期在该房屋中居住,即使之后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搬离后,租金仍由龚先生支付。我们还提出,不论是大哥还是二哥均未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且他们在他处均有房屋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相反物业公司确定龚先生是承租人,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最终,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大哥和二哥撤回了起诉。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