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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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客被甩出车外,保险公司也该赔
李一能
  不久前,有伤者请求“新民交通法援”指派律师处理过一起特殊的案件,市民乘坐公交车被甩出车外倒地受伤,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该怎么赔付?

  数月前,市民李先生在普陀区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未及时关车门,从车上摔下倒地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警方认定,公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对赔偿费用问题,李先生和公交公司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李先生无奈只能向“新民交通法援”求助。

  经法院审理,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李先生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当时是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援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的了解,发现李先生事发时已被摔出车外,后倒地受伤,认为伤者的情况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应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系因车辆事故原因而伤亡,则应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本车人员”。故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倒地受伤”之时。而此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伤者已经从车上甩落到地上,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自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最后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保险范围以外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一能

  “新民交通法援”是《新民晚报》旗下“公益法律服务新媒体”,专注指派优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法律服务,承诺不向伤者收取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由肇事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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