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晚7时15分许,国内某航空公司从云南昆明飞往上海的航班正在起飞滑行。这时,乘务员许某听到呼唤铃声,到机舱一看,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空乘人员将两人拉开,飞机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后,机组人员将两名男子带到机场分局接受调查。
据查,打架的是青年男子姚某和中年男子夏某。原来,姚某的座位紧靠后舷窗,飞机滑行时,他拿出手机拍景色。“当时手机里没有SIM卡,并且调成了飞行模式。”姚某想当然地认为,这种情况下使用手机,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危害。坐在一旁的夏某见状却十分担心,“我两次提醒他关机,他既不解释也未理睬,第三次拍他肩膀提醒时,还用手肘捅了我一下。”
夏某顿时感到很恼火,去夺姚某的手机。姚某也不甘示弱,两人于是打了起来。结果,夏某右手受伤,医院验伤结论为双上肢外伤,左下颌处软组织挫伤;姚某脸上也挂了彩。
2012年4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姚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夏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姚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互殴行为。国际机场分局在不采纳自己手机拍摄的视频证据、不接受自己提供的人证、不开具验伤单的情况下对此事调解,自己并不同意。之后做出行政处罚,且拘传时间超过24小时,这一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认为,国际机场分局具有对姚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姚某与夏某发生纠纷并有互殴行为,国际机场分局经过受理、调查、处罚事先告知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姚某称国际机场分局拒绝对其开具验伤单和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的说法,与其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传唤证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法院难以采信。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