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梅女士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梅女士说:本来说好谷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带走儿子探望一天,但他在第一次带走儿子后竟然将儿子藏匿了起来,直到三个月后在警方的协助下才找到儿子。所以,谷先生提出的方案根本没有执行的基础。只能同意他每半年探望儿子一次,而且地点必须放在法院、派出所或者居委会。
谷先生保证再不会出现藏匿孩子的事,希望法院支持自己提的方案,那谷先生和梅女士各自的探视方案是否可行?
点评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除去离婚纠纷案件,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探望权纠纷三类案件总的占比达八成以上。这表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后,部分当事人继续纠结于之前的恩恩怨怨,在孩子与谁共同生活、抚养费该付多少以及如何探望孩子等问题上,缺乏心平气和的协商,而是经常争执不下,有的甚至把孩子当作个人泄愤的工具,这是很不应该的。
法律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夫妻对其子女依法享有同等的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探望权,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一、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三、当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不只是大人的权利,还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如何在父母离婚后让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爱,需要大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更加关切孩子的感受。上述案例中,谷先生有藏匿孩子的行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本应依法中止,但法庭考虑到谷先生对自己的错误已有所认识,孩子也需要父亲的关爱,遂判决谷先生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两小时,地点在被告居住小区的居委会。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