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的规定,停车费应按季度入账。
问:销售合同如没有附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自2004年11月1日起,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跨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吗?
答: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三级资质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该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项目。(摘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