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王先生由于女儿孝顺照顾,儿子对其不理不睬,便起草了一份遗嘱:自己的两套房屋在去世后全部归小女儿继承。为了字体清晰端正,他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签署名字后锁在其床下的箱子内。王先生去世后,女儿在父亲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遗嘱,但儿子认为女儿不应得到遗产。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就是该遗嘱内容所有的字都是立遗嘱人手写。本案中,该遗嘱除签名外都不是王先生手写,因此法院只能判决该遗嘱无效,房产儿女各分一半。 杜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