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买下老公房 过户三名子女名下
华家6兄妹均已年过半百了。涉案房屋102室系30多年的老公房,2000年5月,华老伯以售后公房买下,合同实际付款2.1万余元,相关购置发票收据均由本案3名被告兄妹保管。在购买该售后公房时,3名原告兄妹户籍均不在该公房内。2004年7月中旬,华老伯因脑血管意外、脑梗塞住院,住院病史记录华老伯入院时口齿不清,但神志清晰、意识清晰、应答切题。
2007年6月上旬,华老伯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过户申请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上捺印,同意将涉案102室房屋出售并过户至3名被告子女名下,合同价款为80万元。2009年7月9日,华老伯去世。5年后的2014年6月23日华老伯妻子也随他驾鹤西去。
房产归属起争议
兄弟姐妹闹纠纷
2015年11月中旬,华老伯另外3名子女将登记在102室房屋名下3名兄妹告上法院。其诉称2009年父亲去世后,考虑到母亲尚在世,未询问父亲名下财产状况。2014年母亲去世后,直到2015年办妥母亲周年祭,才过问发觉102室房屋已登记至3名被告兄妹名下。声称老父亲在世未经3名原告子女同意,用房产出售过户方式将涉案房屋转至其他兄妹名下,侵犯了3名原告合法权益。
他们认为,办理房产过户时,老父亲已87岁高龄神志不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售房屋应经过3名原告把关,再说老父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捺了手印,与其平时在重大场合盖章习惯不符,认定老父亲本身不愿意做房屋买卖。出售涉案房屋应有一笔款项但却未发现。请求法院判令房产过户买卖属无效合同。
法庭上,3名被告兄妹辩称老父亲买下该售后公房时,3名原告兄妹户口均不在该房屋内,没有必要征得他们同意。购置售后公房时,3名被告兄妹支付了全部购房钱款。2007年老父亲找他们3人谈话,说购买售后公房是他们3人付款买下,要把产权房屋过户给他们,就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了80万元,但事实上是老父亲把该房屋送给他们3人,没有要他们付款。认为当时老父亲头脑清醒,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处置自己财产。
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兄妹判败诉
法院认为,现3名原告兄妹主张老父亲与3名被告兄妹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华老伯与3名被告兄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3名原告兄妹对涉案房屋并无继承利益,涉案房屋购置为售后公房时,3名原告户籍均不在该房屋内,不属同住人。
从房屋买卖合同签署至华老伯老伴过世又经过了近7年,中间还经历了华老伯之丧,也未见华老伯老伴就房屋过户存有异议,至于3名原告兄妹主张华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见相关医疗记录佐证,遂法院判决3名原告兄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