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份额赠与妻女后婚姻步入冰点
2006年,沪籍男子王建民与非沪籍女子徐涵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儿王瑞降临,他沉浸在幸福的家庭生活中。
两年后,王建民婚前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他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2016年,结婚满十年的徐涵丽,其户口被准许迁入本市。王建民同意其落户,并在房产证上添加其姓名。由此,上述安置房屋成为王建民、徐涵丽和王瑞三人共有财产,并分别占有1/4、1/4、2/4产权份额。
可在这之后,徐涵丽却一反常态,不断抱怨王建民,并时不时将“离婚”二字挂在嘴边,面对逐渐变得陌生的妻子,王建民觉得,难道徐涵丽的房产加名、户口落户并非为了与自己好好生活,而是另有所图?
反复思量下,王建民怀疑徐涵丽有外遇,并怀疑王瑞非自己所生。于是,王建民悄悄地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王瑞与自己确无亲子关系。王建民不愿意相信这个鉴定结果。直至离婚诉讼,王建民未将该鉴定结果告知任何人。
徐涵丽则起诉离婚,要求王瑞随其共同生活,并要求分割安置房屋。王建民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出示了亲子鉴定报告。法院委托鉴定,结果明确排除王建民与王瑞存在亲子关系。
事到如今,王建民心灰意冷,遂同意与徐涵丽离婚。
男方主张撤销赠与,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离婚后,王建民以其同意徐涵丽、王瑞成为安置房屋的共有人系在遭受严重欺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徐涵丽和王瑞的房屋赠与。
为了洗清自己的“嫌疑”,徐涵丽曾口头要求再做亲子鉴定。然徐涵丽既以需考虑为由不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表示无力承担鉴定费用。其实徐涵丽知道王瑞的亲生父亲是谁,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一直在“硬撑”。
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涉讼的安置房屋来源于王建民婚前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安置,是个人所有物的形式转换,与徐涵丽和王瑞无关。徐涵丽在房屋产权上加名之后不久就提起离婚诉讼,这与其所说的想要与王建民共同生活的说法显然不相符;另外司法鉴定已经排除了王建民与王瑞的亲子关系,可见,王建民确因徐涵丽隐瞒王瑞的出生事实而误认为自己与王瑞存在亲子关系。故王建民作出的赠与行为确系重大误解所致,徐涵丽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并对王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建民就安置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对徐涵丽及王瑞的赠与,产权份额归王建民所有,徐涵丽及王瑞要协助王建民办理过户手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