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3日,为捡拾可乐瓶,罗某擅自攀爬铁路某车站的围墙,进入在建中的铁路站线且跨越了十多条铁路线路。不料,其在站台南端约200米处19、20号站台中间的联络线上,遭到电击灼伤。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罗某全身多处灼伤,评定为五级伤残。”事后,罗某与铁路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协议,遂将铁路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法院认为,受害人罗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的铁路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其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铁路方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铁路方的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罗某的过失程度,确定由罗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承担3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