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2007年经外服公司派遣进入这家培训中心担任财务经理。2009年4月底,老板的经营后续资金没有跟上,十分愁苦。由于平时和老板、同事的关系都不错,陈小姐认为自己可以帮公司一把,于是取出10万元交给老板。培训中心当即开出借条,借款3个月,还约定了5%的年利息。原以为只要后续资金跟上了,自己的钱就可以拿回来。没想到,才过了1个月,公司财务又吃紧了。陈小姐心想,好人做到底,干脆再帮一把,但此时她卡上已经没有多少存款,只好去贷款。于是,陈小姐用个人身份从一共贷取了7万元交给培训中心,用以支付教学点的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
再次借给公司7万元却没完。之后,陈小姐还用个人信用卡为培训中心垫付通信费和违约金2.4万余元,垫付教师工资1万元,以及公务接待费、交通费等各种杂费。几次借款的总金额接近21万元。2009年12月,深受陈小姐信赖的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突然逃跑了,留下一个烂摊子让陈小姐无法收拾,同时还引发了教师、学生、物业等各个方面的纠纷。
由于贷款没有及时还清,还多出了数千元的利息和罚息。百般无奈之下,陈小姐将培训中心告上了长宁区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缺席判决培训中心偿还陈小姐所欠钱款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