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这些企业在诉讼中往往无法完成法定举证责任,最终导致败诉。案件审理中,原告往往在诸多方面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比如无法明确或不愿提供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无法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等,从而导致诉请最终难以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企业的认识错误也同样会导致败诉。陈惠珍表示,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比较复杂,需要代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但案件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代理人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中必要的举证责任知之甚少,使得诉讼举步维艰。
尤其是有的企业混淆了商业秘密侵权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义务的区别,也造成诉讼失败。陈惠珍指出,目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但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