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5:夜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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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3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清律”不清
陆其国
  陆其国

  本文题目中的“清律”,指的是《大清律例》《刑案则例》等介绍清代法律和案例内容的书。曾任清末刑部(相当于今公检法及司法系统)主事的冒鹤亭,曾回忆他初到刑部报到后,按例和其他报到者一起参加学习班,学习材料便是《大清律例》、《刑案则例》、《洗冤录》等。根据规定,学习班结束后学员要接受司考官考问,类似今天的答辩。那天司考官问学员,通过这几天学习,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冒鹤亭等回答道,印象最深的是有关男女通奸案中的法律问题。接着就谈了各自看法,他们的困惑最集中的就是刑律规定“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同样是通奸,为什么仆人要杀头,主人罚三个月薪水便了事;显然罚主人轻,罪仆人重。如此轻重有别的判罚,有失公平。

  司考官听罢,便以一种过来人的姿态,对眼前这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侃侃道来。他说,这里面有你们不明白的道理。你们可得记住,仆役门丁这些下人在为官的主人家里做事,免不了会要主人为他们办事,如果主人不肯为他们办,他们就会想办法要挟主人。这些下人做事不顾廉耻,什么不要脸的事情都做得出。司考官说到这里,加重语气道,就以为通奸定的刑律举例来说,如果主人奸污了仆人老婆,你将刑律定得重了,仆人就会故意让其妻女勾引主人通奸,以此抓住主人把柄,然后进行要挟。即使主人本无其事,仆人也会捕风捉影,制造绯闻,捏造证据,有些主人怕因此生事,使自己丢官甚至丢命,迫于无奈,为求息事宁人,无奈只得乖乖就犯。这样一来,仆人就更加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主人家不就乱了套了。说到这里,司考官将话锋一转,振振有词道,正是鉴于这样的现象,“今定律(主人奸仆人妻)罚俸三月,主人纵不去官,亦有玷箴规,仆人计无所施,则不敢尝试矣”。这就是说,定下这个法律,即使下人使坏,主人最多就是罚三个月薪水,名誉受点影响,其他无损,下人的目的自然也就达不到了。解释好对主人犯案定律“罚俸三月”的理由后,司考官又解释为什么对仆役门丁犯案要定律“斩立决”。他说:“至若仆人奸主妇斩立决,此不仅纲纪之大防,实含有政治作用。因办理减轻,小人之胆愈大,内外上下潜通,则居官尸位,一切败坏,成何事体?毒毙本官,窃据地位,此种案件,时有所闻。律严斩立决,若辈尚怙恶不悛,能减轻乎?”

  原来在定这一“清律”时,定律者先已将他们眼里的所谓“小人”设定为会“内外上下潜通”,甚至会“毒毙本官,窃据地位”。所以针对这样的人定律严也就在情理之中。不难辨别,所谓的“清律”,显然就是冲着那些为官者眼里疑似会要挟主人的仆役门丁而定的;它在严厉防犯这些人的同时,对主人犯案则极尽袒护包庇之能事。这样的“清律”,真正维护的就是为官者的利益。而且“清律”的制定者也真以为制定了这样的法律,他们所担心的社会乱象——即可由着为官的主人奸污仆人妻,而仆人却不敢造次冒犯主人妇。“清律”制定者打的不愧是如意算盘。它的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的用意昭然若揭。由是不难想见,“清律”既失公平和公正,自然也就称不得清。凡世事不清则易浊;浊则易生污,污则易致腐。综观清末官场上出现的种种不绝如缕的腐败乱象,其实正可以通过这“清律”,从中察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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