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对何为“代销金融产品”进行了界定,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例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监会在草案起草说明中表示,在成熟市场,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证监会也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证券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销风险的能力,证监会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的条件基本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