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5日,经房产中介介绍,唐老先生夫妇看中了李先生位于中山西路的一套房屋。感觉位置、价格都很满意,老夫妇马上就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220万元。当日,唐老先生夫妇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李先生首付款90万元。随后,唐先生夫妇出售了自己位于柳州路的房屋。
就在唐先生夫妇卖掉自己房屋后不久,夫妻俩便发现自己要购买的这套房屋竟然已经背负了三笔抵押贷款,共计150余万元,而李先生之前竟对此只字未提。再加上自己90万元的购房款,早已超过了220万元的房屋售价。老两口顿感上当,多次催促李先生返还首付款。然而李先生百般推脱,虽表面写下承诺书,但却迟迟不予兑现。唐先生夫妇无奈之下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时,李先生并未到庭。法院最后认为,李先生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李先生退还9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