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郑拓实际负责交银稳健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2007年7月4日起,郑拓正式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2009年8月20日正式离任。2009年3月至7月间,郑拓利用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交银稳健基金买卖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由郑拓将本人或替他人购买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告知夏伟红、夏伟玲,借用夏伟红嫂子名下的中信建投哈尔滨中医街营业部证券账户、国泰君安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郑拓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并从中牟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拓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信息这一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由其本人或者安排被告人夏伟红、夏伟玲共同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中被告人郑拓、夏伟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夏伟玲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522万余元,获利金额122万余元。郑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夏伟红、夏伟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