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赵女士将虹桥路上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5500元。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孙先生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孙先生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然而,就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去年1月末的一个深夜,孙先生租住的这套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大火不仅烧毁了屋内装潢、家具和电器,还将一名男子烧成重伤。据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孙先生的朋友),因猜疑其家人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该男子怀恨在心。案发当日深夜,任某将该男子约至孙先生租住的房屋内,趁其不备,将汽油浇洒在他头、颈等部位,随即点燃后逃离。大火虽被消防部门扑灭,但该男子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赵女士的房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
去年4月,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装潢、家具、电器及租金等损失共计28.61万元。赵女士认为,孙先生作为承租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及物品损失,理应承担责任。孙先生则认为,赵女士的损失是由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在租赁期间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庭根据在案证据及鉴定结论,逐项核定原告诉请后作出判决:被告孙先生应支付原告赵女士装修损失费、家具、租金损失费等共计28.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