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为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地交警部门表示,闯红灯行人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记录在案,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考驾照、找工作、贷款等将受影响。有人赞是“重拳治乱”,也有人发出“一次闯红灯,终生‘不诚信’?”的质疑。
这个月初,上海市文明办在公布2012年上海城市文明指数和测评情况后,也提出,今后将探索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地铁逃票、车辆高架抛物等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记忆所及,被呼吁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的处罚,还包括不按分类丢垃圾、公共场所吸烟等,加上前面提到的闯红灯、地铁逃票、车辆高架抛物,都属“历史悠久”、违反者众、难以“断根”的顽症。对于这些屡罚难改的陋习,用“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作为威慑,是种治理的新思路,但需注意,不能放大了这种威慑的作用,更不能当作“万能药”。
把“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作为处罚,至少需要明确两个方面:
一,谁有资格决定轻微违法者的行为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比如说闯红灯,交警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于法有据。但是,将此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后,影响到他以后找工作时用人单位的取舍,会不会间接变成“交警决定工作资格”?假如居民不按分类丢垃圾,市容环卫部门依规可以处理,但将居民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后,令到他将来买房无法贷款,又会否被说“环卫决定买房资格”?显然,相关部门该做的是法律许可的职责,像“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这样超越法定职责的举措,应有更权威更具公信力的部门审核确定。
二,怎样保证“罪罚相等”的公平?闯红灯、逃地铁票,乃至乱丢垃圾,抓住了,按法规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可“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无异于留下诚信“污点”,说得严重点,是判了“道德的死刑”。因为一些随意的轻微的违规行为,竟至于背负找不到工作、升不了职、贷不了款的恶果,实在有些苛责。这么高昂的信用成本,在当下法治环境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初级阶段,全部由个人承担,合理吗?
让一份干净的个人信用记录,成为每个公民的追求,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