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在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主管校产工作,并受上海交通大学委派分别兼任由上海交通大学投资或参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担任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许晓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许晓鸣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兰某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钱某、朱某贿赂的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