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凭空跑出个儿子来呢?原来,唐海曾与单位同事周佳关系暧昧。几年前的一次聚会上,喝醉酒的唐海稀里糊涂地随周佳到了她家,两人做了回“一夜夫妻”。不久,周佳告诉唐海她怀孕了,要唐海与妻子离婚然后娶她。唐海根本没有这个想法,于是好说歹说与周佳达成了协议:周佳把孩子打掉,唐海一次性补偿周佳10万元,双方从此没有任何纠纷。
之后,周佳辞职离开了单位。没想到后来周佳竟然生下了孩子,并让孩子认父,还要求唐海支付孩子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唐海心急如焚,自己一个月才3000块,这要每月拿出2500元,日子怎么过啊。自己和周佳以前的协议到底有效吗?自己是否还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如果要承担,该是多少?
【点评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都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母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高于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上面的案例中,首先要看唐海付给周佳的10万元属于何种性质。法庭经审理查明,虽然双方就唐海“赔偿”周佳10万元签署了协议,但是,这份协议仅仅表明周佳与唐海两人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并未提到孩子的抚养费就此了结。因此,这10万元的性质并不是孩子的抚养费。其次,法庭查明唐海目前月收入为3000元,考虑他另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结合本市的物价水平等,酌定本案的抚养费为750元。唐海须按此标准补付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并在此后按月支付,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