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上午,他到兰工作的地方要一台电风扇发生口角,兰将电风扇又摔到地上,致使两人矛盾公开化,兰事后将他告到了物业公司经理处,并称受到了他调戏,还把电风扇摔了,于是物业公司开除了他。8月24日早晨6时许,他从床下拿出一把自己经常用的红色管钳,放进塑料袋拎着就出了门。他来到兰在物业公司的更衣室旁等候,7时左右,兰进了更衣室,他尾随进去,举起管钳对着兰的头部就砸了下去,一下、两下……连续砸了八下,看到兰满脸鲜血,他软软地靠在墙角一动不动。他放下管钳把兰放倒在地,血已经流了一地,他觉得兰不行了,于是拿出电话打了110报警,第一句话就是“我杀人了……”
公安民警10分钟左右就到了,给他做了笔录后把他送进了看守所。我问他这样做后悔吗,他眼里噙着泪水说“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受害人,非常后悔,不该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受害人兰并没有死亡。三个月后,他的案件在法院开庭了,我从他具有自首、未遂及真心悔罪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他在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并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按《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害人没有死亡造成重伤,他的犯罪是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我与公诉人曾就他是否自首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辩论。当庭审结束后,他被法警带上手铐将要押走的刹那,他向我深深地鞠了一躬,这一刻我知道,律师的工作已在他心中播下了法律的种子。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了他十一年的有期徒刑。毕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