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什么不按产权证记载的把房子全部判给月月一个人?市二中院韩峰法官表示:通常,产权证上登记的就是产权人。但是,本案有它的特殊背景,而且这种情况近年来较为多见。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首先要把握一个原则,如果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从平衡双方父母利益的角度出发,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是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同时,还要搞清楚双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在本案中,阳阳父母出资后没有把阳阳的姓名列入产权证,却把房产权登记在月月名下,类似这种做法并不罕见。通常可能分别与两种不同的原因有关。第一,同意把房产赠与载入产权证的一方;第二,并非放弃不载入姓名这一方的权利,而只是为了便于登记,或符合某项购房条件、要求等原因,故意只登记一方姓名。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月月当初明确表示不会独占房产,阳阳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要将房产赠与月月。阳阳和月月接受了各自父母的赠与,然后将各自的货币合并转化成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应属于他俩,按照各自出资所占的比例按份共有。
这就是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潘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