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示,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特制定《暂行办法》。所谓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并且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同业存单实行年度备案制: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央行表示,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本次制定的《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