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98件规章、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其中9件规章存在合法性问题或有不妥之处。
4件存在合法性问题
规章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主要涉及——
■ 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例如,2008年《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委托法律地位不太明晰的管委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例如,2009年《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规定,与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不一致;
■ 与上位法的规定有交叉和重叠。例如,2011年《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骗取社保费用的行为规定存在交叉和重叠;
■ 规章规定的时效不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例如,2010年市政府有些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制定的通告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规定实施至2010年底,不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的世博会举办期间的期限规定。
5件存在不适当问题
有些规章虽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存在不恰当之处,或者可行性、操作性存在缺陷。为此,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有的需要在执行中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有的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有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的在于促进各类主体依法制定好规范性文件。”丁伟说,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后,通过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协商,督促市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