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过去的2013年,国家和上海均有一批新法律新法规颁布或实施,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旅游法》能否叫停“零负团费”?“常回家看看”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否维系亲情?《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能否管住“广场舞大妈”?都曾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记者在此作一盘点。
我国首部《旅游法》实施
关键词:零负团费 踢皮球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行业的法律——《旅游法》正式施行。它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等立下“规矩”,尤其是针对“零负团费”、恶性竞争、门票过高等突出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针对景区门票过高的问题,《旅游法》规定:门票及其他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这些条款为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增加了控制景区门票上涨的程序,从而使景区门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
针对“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等问题,《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此外,《旅游法》还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防止遇到意外情况旅游者常常被“踢皮球”。
据业内人士介绍,《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旅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部分消费者的旅游需求。根据上海机场边检的统计数据,今年9月份,共有3514个团体、近7万人从浦东机场出境,前往港澳台及东南亚、欧洲等地旅游;而10月份,数字下降为1854个出境团队、不到3万人。
本月17日,国家旅游局网站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几点作出解释,以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前不久,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在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上透露,从12月中旬至2014年5月,将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一批不规范的旅行社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挤压,旅行社将面临又一轮大洗牌。 (下转A27版) (上接A25版)
“常回家看看”入法
关键词:精神赡养 强制执行
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以来,国内各地相继作出相关判决。12月20日,北京两例“常回家看看”案件也相继宣判,分别要求两案中的子女除支付赡养费外,均需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一次。上海目前虽然还未有相关判决,但父母状告不孝子的案件并不少见,亲情如何维系,再度引发人们关注。
北京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是81岁的尹老伯,状告对象是四子两女中的两个女儿。1994年,尹老伯前往北京随儿子生活至今,他身体不好,又没有任何收入,19年来,两个女儿从没给过赡养费,现在他因患病支出增加,生活困难,因此起诉要求两个女儿补给从1994年2月1日到2013年8月1日期间的赡养费23400元,今后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1/6,并且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另一起案件的原告是89岁的林老伯。他起诉称,他多年来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最近,他因病不能下地行走,需要雇请保姆看护,其他三个子女却不支付赡养费。尤其是大儿子,虽然与他们住在同一小区的前后楼,却多年不来探视。他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每月各支付1500元赡养费,并在每周末及节假日前来探视照顾。
“常回家看看”属于一种精神赡养,而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各地精神赡养案件出现上升趋势,说明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此,昌平法院负责审理尹先生案件的法官表示,如果子女拒绝探望,尹老伯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会约谈双方,争取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合议,如果子女仍然拒绝依照判决探望老人,法院则会按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子女作出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防止生活噪声污染有“办法”
关键词:广场舞大妈 音响揽客
尽管被“扔水弹”“放藏獒”“鸣猎枪”“泼大粪”,“广场舞大妈”依旧坚持活跃在各个公园和公共绿地,由此引发的对立和矛盾日趋激烈。上海在今年3月颁布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遗憾的是,《办法》对各类噪声的制约能力有限。
首先,“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到的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始终居高不下,市民普遍反映执法流于形式,噪声污染反复发作。以“广场舞”为例,根据《办法》,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罚款。但公安部门表示,公园等处噪声扰民的性质主要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市民唱歌跳舞是一种正常诉求,健身场地不够,涌向广场、公园是必然;周边居民渴望安静,同样是合理要求。要平衡各方,绝不能“一罚了之”。
其次,由于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执法分工一度各执一词,发出去的投诉工单屡被退回,一度积压到700余张。11月14日,市领导主持召开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工作的专题会议,明确今后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交由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协调,在具体分工协作上,依旧以《办法》中的条款为标准。
一个多月来的工单处理情况显示,借助区、镇、街道的协调力量,公安和环保部门的执法效果要好于以往,充分发挥了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比如,长宁区正积极探索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多元主体(健身团队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参与协商,制定自治管理规约,以求源头控制,达到多赢。
但是,“广场舞”、沿街商铺使用音响揽客、装修施工等治理难点,因流动性大、反复性强,依旧难以根治。目前,由市环保局牵头,正协调各方对《办法》进行修订,厘清分工并理顺执法程序。
“禁止饮食”条款未入法
关键词:禁止饮食 逃票
目前,全市地铁网络日均客流已达700万人次,最高日客流达849万人次,逃票、车厢内进食……这些“乘车问题”,既跟规矩有关,也跟文明习惯有关,地方立法将如何规范?今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逃票行为具体形式不同,可以依法分别规定加收票款的民事责任,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同时,可以适度扩大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范围,加大对逃票行为的威慑力度。为此,法规明确了以下内容:
■ 乘客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轨交企业可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5倍票款。
■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冒用他人证件乘车 由轨交企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由轨交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
然而,对于轨交车厢内饮食,这件事似乎更关乎个人教养,而尚未触及必须“强制规范”的法律底线。因此,在法规审议过程中,一种意见是,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纳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法规暂不做禁止性规定。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30条关于禁止饮食行为的规定已被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车厢内随意饮食就被“认同”。不少市民表示,在轨交车厢随意饮食,依然是不受欢迎的,“乘客守则”会提出委婉劝阻,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