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小王和小娟达成合伙协议,将小娟已有的淘宝店重新打造成两人合开的店铺,主要销售外贸衣服及鞋包首饰,小王出资4万元、小娟出资9万元,由小王负责采购外贸商品、小娟负责打理淘宝店铺。两人还约定,每人承担店铺的一半盈亏,网店的账户及店铺所有权归两人共同所有。随着网店营业额日益增长,该店铺也从一钻卖家升级到五钻卖家。正当网店经营蒸蒸日上时,小王和小娟却在网店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上产生巨大分歧。两人去年7月解除了合伙关系,但对于五钻网店的处理却莫衷一是。
在庭审中,原告小王认为,网店属于他和小娟的合伙财产,网店升级到5钻卖家,做大了市场,按照网店一年赚十几万的趋势,如果自己退出网店,小娟应给予其相当于网店转让的8万元的网店升值款。被告小娟则认为,合伙协议对于网店升钻的这部分价值并未做过约定,而且一开始网店并不大赚钱。此外,就算小王不再参与网店经营,网店所谓的增值和转让的行情也没有上万元。五钻淘宝店在网上的转让价格一般为300—400元,与小王要求的上万元悬殊巨大。另外,在清算合伙账目后,小王尚欠6000元出资未还给她。
法官向两人释明,淘宝网除允许离婚和法定继承这种特殊情形过户外,对网店的一般转让持禁止态度,更没有形成网店转让价格的标准,由于虚拟商铺没有实体资本,很难认定虚拟商铺的增值价值,还未有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而网店的店铺等级和货源是吸引顾客的最重要的因素,网店转让给新店主,不仅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有关权利,也会因账户的实名认证给新店主带来风险。小王最终决定撤回起诉,并返还了小娟6000元出资款。(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