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外商在沪自贸区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0万元,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并且公司及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而《办法》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办法》还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