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裸官”治理,《条例》在“任职限制制度”中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特殊岗位任职。同时,上述人员不能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为了配合对“裸官”任职的限制,《条例》还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