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甘原来居住的是私房。90年代初动迁,因为大女儿与二女儿已经出嫁而且户口也均迁入婆家,自然不属于安置对象。当时大儿子、二儿子、小女儿及老两口分别分得一套房子,引起了大女儿和二女儿的不满,认为自己应该有份,二女儿更是心存芥蒂,从此对娘家的事少有过问。小女儿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平时对父母关心照顾较多。前几年母亲一病不起,母亲要求轮流去各子女家住2个月,遭到所有的子女拒绝,小女儿则责怪两个姐姐不孝。这次母亲的死因是从床上爬起一头栽地窒息而死,小女儿又把母亲的死亡原因推到两个姐姐身上,责怪两个姐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父亲则是个股票迷,终日沉迷在股票市场,对老伴从来不闻不问。
这次大女儿和二女儿见父亲要立遗嘱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便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但几个子女在公证处发生口角,母亲的遗产继承手续也没有办成。
我首先纠正小女儿责怪两个姐姐的说法。两个姐姐自己有个家庭,也是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料。平时他们对父母还是尽了一些责任的,特别是大姐几乎隔天都会来照料母亲,不能把母亲的死亡怪罪于她们。相反父亲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在母亲病重需要人看管的情况下,父亲应该尽到丈夫的责任,母亲摔在地上的那一刻,如果父亲在一旁,母亲绝不会窒息身亡。而两位姐姐的心结是对动迁政策的曲解。父母原居住的是私房,但因为动迁前没有对该房屋进行歇产,遇到动迁政府会作价处理,当然是没有多少钱。而动迁后分给弟弟妹妹和父母的房屋是动迁安置房,两个姐姐既没有户口,也没有房产证自然没有动迁份额。现在要以此动迁前父母的房屋是私房的理由分割父母的房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与此同时,我劝老人不要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和房子。这会引起子女们的不平衡,到时候自己需要人照顾时就麻烦了。听了我的劝说,大家似乎都明白了不少,接受了我的调解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首先,两位姐姐对被拆迁房屋并未享有任何产权份额,且两位姐姐在拆迁时已因结婚而迁出被拆迁房屋,不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两位姐姐的户籍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处,故其要主张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次,就是父亲立遗嘱一事。《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虽然法律赋予老年人立遗嘱或遗赠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但是恰恰是老年人过早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才导致了本次家庭纠纷。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而是实际生活中,由于老年人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们知晓后认为不公平,心态的不平衡,导致子女们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最终使老年人陷入无人赡养的境地,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本次家庭纠纷产生的起因也是老年人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为了减少并杜绝此类情况的产生,当然通过诉讼的手段也是解决方案之一,但是这是最后的解决方法,也是无奈之选。如果能从源头上扼杀这类纠纷产生的萌芽,当然是优先选择了。
退一步,若老人的确是想将其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个子女继承,那么其完全可以立遗嘱而不告知除该子女外的其他人,当然也可以去公证处作公证遗嘱,而不告知其他子女。这样也可以避免上述纠纷的产生。
矛盾如此激化的本次纠纷,在柏阿姨抽丝剥茧的分析和调解下得到了老人和众多子女的肯定和认可,让原本有可能无人照顾的老人,重新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和温暖。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