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司认为其与王颖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而张立是王颖派来的,且两人之间为夫妻关系,实际属于驾驶自有车辆至公司承揽货运业务。公司与张立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应支付补偿金。而张立一方则主张,张立与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了两层关系,即车辆租赁关系和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和张立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双方符合劳动法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张立均符合主体资格,张立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且公司每月向张立支付劳动报酬,故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对于公司所提出的民事承揽关系,此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指挥、组织领导关系。且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通常为一次性的金钱给付,承揽人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而本案中张立合同履行的实质,是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公司向张立支付补偿金。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
赵海帆(021-62528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