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孩小金是上海人。由于父母感情不好,家中争执不断,小金从小便由母亲杨女士抚养,父亲对小金母女俩鲜有关心,父母间的关系也逐渐降至冰点,并走向破裂。小金18岁那年,杨女士结识了离异多年的叶先生,两人很快生活在一起。之后,叶先生扮演起小金“父亲”的角色。共同生活期间,叶先生对小金母女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几年后,杨女士和叶先生购买房子,并以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在两人名下。虽然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但一心相伴到老的两人一直相敬如宾,十分恩爱。
去年杨女士突然离世,没有给小金留下一句话。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小金向叶先生提出,要求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共同共有,继承房产中属于母亲那一半的份额,却遭到叶先生的拒绝。几经协商不成,小金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虹口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母亲杨女士所有,并由其一人继承。
庭审中,叶先生提出,当年购房的首付中绝大部分是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而贷款也全由自己承担,虽然杨女士对“三口之家”有所付出,但该房产的绝大部分份额应当由自己享有。当初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杨女士的名下,是考虑到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想以房产给杨女士一个心理上的安慰,并无将房产与杨女士共有的意思。
对此,小金辩称,在共同生活的十多年中,叶先生与自己母亲已与夫妻无异,母亲的大部分收入都交由叶先生保管并用于还贷。此外,母亲为家庭尽心付出,家中的生活开支、家务全由母亲承担,不能因购房和贷款的手续是叶先生办理的,就认定其享有绝大部分产权份额。而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该份额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继承人杨女士和被告叶先生名下,为共同共有,故依法确认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叶先生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杨女士所有。由于杨女士和叶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叶先生不是杨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而,作为杨女士唯一的继承人,小金有权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小金和叶先生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