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也巧,有次杨女士去郊区亲戚家里参加婚礼时,杨女士的表嫂无意间说到她亲戚家里刚好拆迁分了两套房子,而亲戚家在外有债务,想卖一套房子还债。杨女士找到表嫂说,自己想买房子。经过表嫂撮合,杨女士就和表嫂的亲戚陈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陈先生原来的住房拆迁分到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A处西大门的房屋转让给杨女士,大约面积为95平方米,转让费为3万元,之后所有房款由杨女士支付,之前陈先生已付的3万元购房定金,也由杨女士支付给陈先生。陈先生负责杨女士购买的房屋所有手续的办理。在签协议的当天,杨女士就给陈先生付齐了这6万元,陈先生也把正在上班的老婆叫来,一起签了协议。由于大家说起来都是亲戚,在签完协议后还一起吃了饭。杨女士买到了心仪的房子,陈先生也可以还债,双方皆大欢喜。
可事与愿违,本来说好的两年后就可以拿到的拆迁房,一直到十年后才拿到。这十年里上海的房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总结下来就是一个字“涨”。表嫂知道拆迁房拿到后,告诉了杨女士。可当杨女士准备好剩余房款,和陈先生联系后,得到的结果却是“房子我不卖了”。经过几次协商,陈先生仍然不同意将房子卖给杨女士,而且还故意打算将杨女士要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杨女士看到购房无望,就和陈先生商量赔偿的事,但陈先生只同意将杨女士已付的6万元还给她,最多再加5万元。杨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我们帮她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撰写了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十年前与杨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将房屋过户至杨女士名下,并且交付给杨女士。立案后,我们还前往陈先生原来住房的动迁单位,调取了相应的动迁安置房屋的材料。在征得杨女士表嫂的同意后,我们还写了申请证人杨女士表嫂出庭作证的申请。
庭审中,我们提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本案庭审中原告杨女士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上的签字均是双方亲笔所书,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被告也收取了原告支付的钱款,该协议依法成立,且没有上述《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无效的情形存在,故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陈先生应依约继续履行该《购房协议》,将该房屋过户至杨女士,并且交付给杨女士。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杨女士不再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购房协议》,陈先生给付一笔让杨女士满意的赔偿款,双方解除了《购房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当天,杨女士就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