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有着共同特征的六大事项开展督导,即:一是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二是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三是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四是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情况,五是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六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定,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指派不少于两名的责任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