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 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等,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至3至5年
分配激励
●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税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使用评价
● 在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和科技项目申报、户籍和居住证积分申请中,探索建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评价人才机制
● 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 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 适度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指数
生活保障
●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继续推进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区县、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体制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对达到上海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户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
● 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海外人才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改善海外人才就医环境,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支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 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在外籍人员和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研究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其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新民图表 制图 董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