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的症结在于,南充市财政局是一个行政机关,怎么会成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
按照中办和国办1984、1986年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所有行政机关都不能经商办企业,已经办的要坚决脱钩。
就算当时没有按规定清理,或受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由地方政府委托财政局代持企业股权的,也应该在国资委成立后,及时将股权转交到国资委手中。即便是国资委持有,很多情况下也不是直接持有,而是通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国资委持有上市公司母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而不是像南充市财政局这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南充市财政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仅违反了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也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追责。事实上,像这样顶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顶风办实体的现象,并非个案。现实生活中,一些党政机关还或多或少地与经营办企业联系在一起,将其作为自留地和小金库。
对南充市财政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应撇开“逃顶”套现的表象,找到问题的症结。毕竟,政企不分、政令不畅、政策不执行等,比起一次股权减持要重要得多。(谭浩俊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