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对象,提升法律服务品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社会人群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无偿法律帮助。
大家知道,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纷争最后都当纳入法治的框架进行调处,而进入诉讼程序,又是化解民间纠纷最终的法治路径。但要认识到,民间矛盾与纠纷引入法治轨道,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这不仅表现在司法机构的建立及其相应的人财物运行成本上,还包括各方当事人为取得胜诉而投入的精力、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等。于是,他们就必须向社会购买专门的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及律师服务业存在的基础。
由于各方当事人生存境况不同,经济状态存在较大差异,这样,就非常容易使生活中的贫困或低收入成员成为诉讼中的“弱者”,使法庭诉讼双方失去力量上的均衡,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偏向或者不公。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就必须对“弱者”提供必要的救济,而“法律援助”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对某些社会人群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法律服务,其实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
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设立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被告人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国务院还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促进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受援助人总数达到近139万人次,都比上年有所增加。但从总量上看,这样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贫困人群及特殊案件当事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同时,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也确实存在着援助案件类型比较狭窄、服务对象不够广泛、服务机构尚不健全、城乡发展极不平衡,以及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助过低、服务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这项工作的实际成效。
在公民的各种利益诉求中,法律帮助已变得必不可少。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对法律的需要,尤其是在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和医疗、教育等方面,一经出现变故或引起纠纷,就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中央提出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并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使援助对象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