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肇事司机患有精神疾病
昨天晚上,“@南京交管”发布案件最新消息: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依据鉴定量刑或能从轻
对于本次通报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也作出了解读,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等情况。
针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宝马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回应: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认可
昨晚10点钟左右,记者电话联系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了解到,“我也是晚上8点多才收到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鉴定结果,他表示并不认可,“我想知道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不过,记者看到通知书上并未对鉴定过程做详细描述。
那么,家属是否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他表示,将和家人商量后再做进一步决定。据悉,目前两名受害者家属已经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受害者家属已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
据了解,目前,检方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阶段。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