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11个方面对促进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提出要求,包括——
■ 推进检察官遴选和人员分类管理;
■ 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
■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探索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 整合内设业务机构;
■ 加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力度;
■ 落实检察官从严管理各项规定;
■ 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等。
《意见》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意见》规定了对司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管,做到办案全程留痕;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和远程提讯案件,都要严格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将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这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意见》提出,对于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探索完善追责制度,并且要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认定检察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这是对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意见》同时对检察官队伍从严管理作出规定。对于违反《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的,一律免去检察官法律职务;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近期,上海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于上海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