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成都新都区一家酒楼玩了个新花样,要在这家酒楼办婚宴,必须先签订一个婚姻保证承诺书:“我要给婚姻一个承诺,给家庭一个保障,今生只结一次婚,只爱一个人。”并在承诺墙上签字接受所有人监督。婚姻关系由法律保护着呢,在法律之上再添加一层道德保护,虽说可能遭到“管得太宽”的指责,但终究洋溢着满满的正能量,无伤大雅。
可要是道德层面的事情,老有法律站出来插手,就真的会显得“管得太宽”了。比如最近吉林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也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被坊间解读为要用立法拒绝“啃老”现象。
子女“啃老”的确是个棘手的社会问题,但这种家务事是一种道德现象,完全受父母子女的情感左右和能力限制,就算有法规撑腰,有些老人也未必就能从容对子女伸过来的手说不。这绝不是说“啃老”是可以容忍的,而是说,“啃老”这种道德范畴的社会问题,法律法规“出手”是否恰当?
法律插手道德领域的事例,早已屡见不鲜。比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规定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构成违法;苏州也曾颁布一个规定,子女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可能拿不到一分遗产。道德的特点之一,就是很难去定标准、搞量化,“常回家看看”的概念,跟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的说法一样,解读和阐释的自由空间太大,不是一板一眼的刚性法规能够精准“插手”的。
约束人们行为的条律是有层次的,能在道德范围内解决的就不宜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再说了,道德有私德和公德之分,对于公共道德,需要有奖先罚劣的具体措施,比如对闯红灯、随地吐痰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进行干涉,但是如果一个人只是自己穿得很邋遢,哪怕影响市容,但他只要没在公共场所乱吐痰、乱扔垃圾,我们可以鄙视他、嫌弃他,进行一些道德层面的“干预”,但恐怕还是不好援引哪条律令去惩罚他吧?
法律介入个人道德领域的事例一多,就会给人“管得太宽”的感觉。况且,如果什么事情和问题都交给法律,还要公序良俗干什么?但是现实中面对一些社会问题,“交给法律”几乎已经成了一种本能“习惯”,似乎法律是无所不能的。殊不知,法律不是道德,也有它的局限性,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道德才关注人的动机,最好还是各管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