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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代孕”条款修订引来的思考
周锦尉
  周锦尉

  某网评论日前刊登一文“代孕不宜规范”,认为“代孕是严重滥用生殖辅助技术的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底线的行为,因此不宜规范,而要严厉打击”。近日读到新华社新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当时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规定,并相应删去与之相关联的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即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发言人说,因“代孕”比较复杂,还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笔者说点想法。

  法律修订中将“禁止代孕”的条文删去,意味着“禁止代孕”的理念将有变化,替代为“规范代孕”了。

  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另一方通过资质机构购买之,获得人工受精卵,这为“夫妻中有一方生理有障碍”的家庭求得儿女带来福音。那么,倘若以人工方式取得受精卵,而妻子怀孕有障碍,找人代孕,行吗?代孕从歧视到理解,从禁止到适度放开,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代孕。我想,代孕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也是给有特殊情况(如“失独”、丧偶又有“养育孩子”要求、只有一个残疾孩子)家庭以满足需求的合理合法途径,甚至“二孩政策”实施后,可满足意要“第二孩”又已失去再怀孕条件对象的需求。“养育孩子”应当被视为家庭的最大“获得感”之一,应该被列入法律的许可之列。

  当然,非法运用辅助生殖手段犯罪的行径,肯定存在,这是需要打击的,但合法的、规范的使用这个途径,我们的法律应该打开方便之门。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代孕机构,采用精子库、卵子库的相似做法,“代孕者”与“需求方”相隔离、保密,代孕者有相应的健康标准,需求方也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尤其禁止私人之间的“代孕”行为,也要禁止一般机构或医疗单位实施代孕,尽力避免代孕产生的各种“利益交易”行为,尽力避免社会伦理方面的纠葛。

  笔者理解,目前对计生法律的修订,重要的是要适应目前中国的人口形势:适龄劳动力人数的下降、老龄化社会过早地来到,要保持中国发展的活力,自然增长率应适度上升,需要我们寻找对策。我们注意到,十八大以后,中央先前提出“单独二孩”的政策,可实施过程中,年轻人响应的积极性没有预期那么高。相关研究单位和部门做了调研,提出更积极的方案。重要表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建议中已经披露“一对夫妇二孩”的政策,将要实施。我想,代孕条款的修订,是顺应大势大局的“网开一面”的做法,需要大家提供思路和智慧(也深信立法部门亦有智慧),确定更合理、更人性化的细则。(作者为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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